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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流程

患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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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  者  须  知

 

一、出现医患纠纷,医院能与患方“私了”吗?

答:北京市政府文件规定:政府办的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院长不能与患方“私了”。医疗纠纷当事人应当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二、患方在医患纠纷中不应采取哪些行为?

答:不应采取违法行为。医疗场所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他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侵权。根据刑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医师法、《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

(6)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干扰诊疗环境的;

(7)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三、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

(1)通过与科室及当事人协商解决。

(2)通过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解决。

(3)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