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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规章制度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考场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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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字[2005]234号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依照监考教师的安排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考生交卷离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允许使用的工具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 学生考试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占座位,考试前应仔细检查所在座位桌面及桌内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或物品,如有,应及时清除、调换座位或上报监考教师。

第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室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在考场上突发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应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赴校医室就诊,并凭当日校医室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考前以贴纸或放物品等形式占座者;

2.未按监考教师安排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3.至发试卷时,未按要求将所带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4.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对于第七条中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桌面、桌内及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3.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5.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十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作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视为考试后作弊,依第九条处理。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中的违纪与作弊行为应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与作弊主要情节在“考试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与作弊学生应在“考试记录表”中签名,认可其违纪或作弊行为,如考生拒绝签名,监考教师应在“考试记录表”中注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考试记录表”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与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试记录表”上签字。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第十六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与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则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学校教学管理处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管理处对学生违纪与作弊的处理意见审核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由教学管理处向全校通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依《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12月28日起实施,由教学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学生考场规则》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