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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规章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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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分别由住院病案室及门诊病案室保存及管理。急诊门诊病历的复写联暂由急诊科保存;急诊留观病历由门诊病案室保存;门诊病历手册由患者保管。

第四条 各病区及病案室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五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第六条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住院病历需经质控办同意、门诊病历需经门诊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在病案室内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经治医师应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上标注页码。

第八条 患者在医院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由门诊病案室工作人员将病历送达患者就诊科室;由门诊分号人员将病历送达就诊诊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由前一个就诊科室的分号人员将病历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门诊病案室应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其门(急)诊病历收回。

第九条 门诊病案室应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夜间各病区应当将病历车上锁,避免病历资料丢失。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住院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归档,病历资料一旦归档后不得补充和修改,亦不得借出。

第十二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 我院由质控办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住院病历资料的申请,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即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七条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已经归档的出院病人病历,病案室在接到质控办通知后负责复印或者复制;未归档的出院病人病历和在院病人的病历,病区在接到质控办的通知后,专人将病历送至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人的病历,门诊病案室在接到门诊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复印或者复制;所有的病历资料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质控办及门诊办公室建立复印病历登记制度,已复印的病历部分要有已复印的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按住院病历资料和门诊病历资料分别加盖质控办证明印记或门诊办公室证明印记。

第十九条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处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及科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

第二十二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