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门急诊病人能够得到及时、连续、有效的诊疗,避免科室间相互推诿病人,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先接触病人的医院为首诊医院,首先接触病人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触病人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第三条 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者对病人首先负责接诊、处理,保证病人始终处于有人管理、不间断诊疗的状态;除非已作好安排,首诊者对病人负责到底。
第四条 门诊医师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对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严禁相互推诿。
第五条 一般急诊患者,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科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第六条 重危患者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患者进行基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第七条 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并马上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同时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人员。当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第八条 如遇确属我院不能处理的复杂病例,需转往其他医院诊治者,按医院有关转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导致不良后果的,由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的科室承担完全责任;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扣发相应科室奖金100元。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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