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工作的连续性,接班医师能够及时掌握收治病人的诊疗情况和重点病人的病情,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接班制度是指值班医师在下班前向接班医师交接医疗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按医院《医师值班规定》的要求,值班医师在交班前要再次巡视病房,并将值班期间所发生的情况记录在交班记录本上,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对重危病人要在床前向接班医师进行床前交接。
第四条 在接班医师未到之前,值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第五条 值班医师应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遇有特殊情况时,须做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交接班过程中发现病情、诊疗等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发现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不论是否因交班不清等原因发生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第七条 接班医师到岗后应认真阅读交班记录、巡视病房,及时掌握收治病人的情况,检查上一班值班医师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交接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人总数,重危病人数、手术病人数、死亡人数、新入院病人数等基本情况;
(二)新入院病人、重危病人、抢救病人、手术病人以及有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病人情况;
(三)病情有变化的病人情况;
(四)本班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尚未完成的工作应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五)需接班者注意的事项;
(六)值班者认为需向接班者交待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