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急危重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提高抢救的成功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技能,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及其他涉及急危重病人处理的科室工作人员要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
第三条 医院建立院内急救、抢救网络及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医疗小分队,成立院级急救、抢救小组,小组成员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保持通讯畅通。
各科室配备的急救、抢救设备和物品要每日检查,确保完好。抢救药品要每日清点,确保所有抢救药品在保质期内,数量不足时随时补充。
第四条 急诊、各病区必须设置抢救室,抢救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 对急危重病人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度,开放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对病人的诊疗进入优先程序,危急生命情况时,不得因病人未交钱等各方面的原因拒绝或延缓对病人的紧急处置。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第六条 抢救的同时应设法与病人的家属取得联系,尊重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及取得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紧急情况时,患者病情危重,需进行有创诊疗措施,若无法同患者家属取得联系,为抢救患者生命,可在征得医务处或总值班人员同意后进行。事后及时将诊疗情况向病人家属通报,并将通报的内容和家属的意见记录在病历上。
第七条 抢救结束后,经治医师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