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会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诊工作,给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除急会诊外,申请会诊者及会诊者均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请会诊前须填写会诊申请单,会诊者须在申请单上书写会诊记录。
第三条 各科应建立能满足院内会诊需求的会诊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急会诊应10分钟内到达,一般会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院内会诊的住院病人需去门诊诊断或治疗时,不得让患者挂门诊号。有病房的科室,一般不得让患者到门诊会诊。
第五条 各科应建立会诊申请单签收制度,收到会诊单后应尽快通知会诊人员;申请科室送会诊单时携带会诊登记本,请被申请科室签署收到会诊单的时间、接收申请单人员姓名。会诊后,请会诊医师在会诊登记本上签名并注明会诊时间。
第六条 申请会诊的医师应亲自接待会诊医师,主动介绍病情,说明要求,就会诊的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医师要认真的查看病人,并提出诊疗方案。
第七条 对未及时会诊者,扣发被申请科室奖金50元,并通报批评。若因会诊不及时延误诊断、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由被申请科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一般由被申请科室的医师到申请科室会诊,特殊情况需病人去他科会诊时,须有申请医务人员陪同。
第九条 请院外会诊,必须有科主任签字同意,到医务处备案,由医务处负责联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会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