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医院概况 >>工会

医院管理

工会

2016年版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胎)

字号: + - 14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两个月后即可申请办理。

二、申请条件:申领生育津贴职工需在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当月缴纳生育保险,发生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需在发生生育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

三、因生育原因领取津贴申领材料:

本市户口: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要求申领生育津贴、奖励津贴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20新版)(一式二份)

2、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外埠户口: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要求申领生育津贴、奖励津贴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20新版)(一式二份)

2、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四、因引、流产原因领取津贴申领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20新版)(一式二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外埠户口,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五、材料要求: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医师签字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患者姓名、分娩时间、分娩方式、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应在诊断证明上准确表述。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医疗诊断证明书字迹不清或表述不明,应有医疗机构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

2、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

3、申报提交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为有效版本、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反应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及生育信息,并加盖计生部门印章。内容填写不清或表述不明的,需由计生部门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计生部门印章。

4、申报提交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需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反应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及生育信息,服务单底页水印清晰无需加盖计生部门印章,服务单底页水印模糊或没有水印则需重新打印或加盖计生部门印章。内容填写不清或表述不明的,需由计生部门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计生部门印章。

5、申报提交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需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反应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及生育信息,并加盖计生部门印章。内容填写不清或表述不明的,需由计生部门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计生部门印章。

6、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以上材料在开具时间一年内有效。村委会、居(家)委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本业务经办中无效。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20新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