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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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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二Ο一一年二月)

 

为加强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工作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为基点,旨在引导、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科技优势积极参与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资助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对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科普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科普工作的重点,定期发布年度《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第四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采用“公开征集、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作机制对符合“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指南”所列资助方向、内容和要求的科普项目,择优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承担(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中心)。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外资企业或外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项目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合作方之一的本市法人单位申报。

第八条 申报立项原则须按照《项目指南》等有关要求,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详细的项目预算;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原则上申请资助金额与单位配套资金的比例为11左右。

第九条 申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指南》,填报《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建议方案》。网上申报通过后,提交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一条 凡填写《建议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建议方案》电子文本的、未寄送《建议方案》纸质文本的,《建议方案》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内容不一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凡尚未完成资助项目的单位,不受理新报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网上审核通过并打印、且经签字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建议方案》一式一份:

(二)申报单位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加盖公章;

(五)申报50万元及以上大额经费预算的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预算分析报告;

(六)项目安全性与环境友好性(对人体、环保等)分析;

(七)对特殊行业单位,需审核申报单位特殊行业许可证。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3C认证资质证明等;

(八)其他材料(申报单位可以有选择提供);

● 科普前景分析

● 申报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申报单位的技术支撑条件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

   项目安全性(环保等)分析

    相关材料(如列入国家部委科普计划的批准证明、国家核准的申报单位从事申报项目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图片和照片等)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建议方案》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或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修改。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初评、实地考察、终评答辩,以完成专家评审意见,最终提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科普项目,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北京科普工作网、可持续发展中心网站公示。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工作流程填报科普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 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下达后,可持续发展中心将加强项目的跟踪和管理服务,了解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报告项目中期及年度进展情况。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或项目其他内容因故需要变更时,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可持续发展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报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因故不能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支撑条件,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应及时通过可持续发展中心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项目经费及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两个月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提交《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

(三)互动产品研发项目需提交产品研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其他技术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单位,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北京市科普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